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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
第 15 條
更生保護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
更生保護會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
更生保護會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
經董事會通過後,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後,
編製上年度工作成果併同經監察人查核後之收支決算及財產清冊,於四月
十五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
前項決算報請法務部備查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於董事會決
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法務部許可,並於收受許可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經實
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依更生保護會財產
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認定之。
為查察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法務部於必要時,得
派員查察或通知更生保護會提供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