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06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容人之物品保管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1
一  收容人物品保管方式:
 (一) 收容人入所時交付保管之物品,可以將其分類為一般物品及貴重物
      品。
 (二) 一般物品:例如衣服、拖鞋、棉被等日常用品及會影響戒護安全之
      虞的物品,其保管方式如下:
      收容人應於入所時親自將其保管物品交與中央台值班主任,值班主
      任將保管物品名稱、數量 (必須以國字大寫書寫) 、規格、保管日
      期、收容人姓名、呼號詳填於物品保管單及物品保管簿,並捺印指
      紋 (左手拇指) ;經檢查後將物品集中放置於塑膠袋中包束,再由
      值班主任於紙籤註明保管日期、收容人姓名、呼號後,物品統一集
      中放置於中央台。
 (三) 貴重物品:例如手錶、戒指、項鍊等物品價值較高而需另外保管者
      ,其保管方式如下:
      收容人應於入所時親自將貴重物品交付中央台值班主任,值班主任
      應詳填於物品保管單、物品保管簿及貴重物品保管袋,並捺印指紋
       (左手拇指) ;值班主任亦需當收容人面前將物品放入保管袋中並
      加以封緘,並令收容人於紙袋上、下封口、接縫處捺印指紋,再將
      保管袋統一置於中央台木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