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52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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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4
十四 個案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定,由所長為召集人,指派相關人 員與支援之醫療人員組成判定小組,對於評估過程中有認定困難或 於限期內無法完成評估之案件,提交判定小組討論,判定小組一週 召開會議一次。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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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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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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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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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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