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5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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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個案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定,由所長為召集人,指派相關人
      員與支援之醫療人員組成判定小組,對於評估過程中有認定困難或
      於限期內無法完成評估之案件,提交判定小組討論,判定小組一週
      召開會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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