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25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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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基隆看守所辦理觀察勒戒業務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0
十 觀察勒戒相關醫療需要由戒護課連繫省立醫院提供必要之醫療支援, 支援本所之醫療人員由省立醫院先行列冊知會本所,醫療人員入所時 持醫院服務證換發本所通行證,進入戒護區。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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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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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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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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