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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09:56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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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7
七 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須經醫師認可,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會衛 生醫療業務承辦科 (課、組、室) 確認,經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可後,交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無償代購。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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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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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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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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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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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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