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1:32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分區視察所屬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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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視察人員於執行視察業務時,如發生疑義,應報請監所司副司長協商
    解決。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