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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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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袍使用須知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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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袍使用須知
廢止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05 日
2
二 學員入所時,發給學員袍一件,結訓成績合格移撥為學員所有。廢止 受訓資格者,須繳回,不能繳回或破損,應按成本照價賠償。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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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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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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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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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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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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