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查詢資料之管制依左列規定辦理 1 法務部所屬有關司、處,暨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 要,函索資料者,視個案情形,經核准後查復。 2 查詢資料由專人負責辦理,其他人員非墾主管核准均不得代。 3 有關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總務等業務單位之公務資料,由各 該主管單位自行管制,非經簽准,不得對外發佈,其他人員不得任 意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