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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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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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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17
十七 工具之領用,須授課老師指定使用何種工具後,再由專門負責工具 之學員向技師報告,始可領取,並須做成工具流向記錄,以隨時清 查工具。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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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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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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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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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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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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