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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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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並對學生上課之學
    習態度,應詳為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