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46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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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16
十六 車輛添加油料,技師或授課老師須在場指導,加油完畢之後,須將 油料立即送至庫房儲存。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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