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0:34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印刷班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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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印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15
十五 消秏性用品如汽油、破布、洗手粉等之領用,須經技師允許後,方 可領用。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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