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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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簡報室暨視聽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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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簡報室暨視聽設備管理使用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3
三 因業務需要,簡報室相關設備應由總務組管理人員親自操作:因休閒 需要,同仁使用完畢應於次一上班日點交予總務組管理人員。同仁如 不當使用致生損壞,應負完全賠償之責,蓄意破壞者,則依章議處。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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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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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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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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