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之全部或一部,供出租、轉借 、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等其他用途,或有違反借用 契約約定之行為。 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經查獲者,應即 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申請借 用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