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7 21:5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10
十、宿舍經核借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不辦妥
    前點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
    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登記申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