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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申請返家探視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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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返家探視之收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犯罪手段殘酷並與被害人存有重大怨隙者。
(二)社會關係複雜,對戒護安全有不良影響者。
(三)入監前在外曾加入不良幫派,入監後未脫離或仍有聯繫,對戒護安
      全有不良影響者。
(四)有脫逃紀錄或因情緒不穩定而有脫逃之虞者。
(五)違反監規情節重大,尚在懲罰中或最近一年內曾違反監規二次以上
      者。
(六)罹患重病、痼疾或傳染病,經醫師診斷不適合返家探視者。
(七)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或執畢者。
(八)尚有另案在偵查或審理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