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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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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增加發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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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高雄監獄受刑人增加發信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2
二 寄發書信之對象: (一)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寄發書信,未編級 (含不為累進處遇) 者比照第四級受刑人。 (二) 第三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寄 發書信。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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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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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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