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組織: (一)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 委員六人,由調查分類科、教導科、戒護科、技能訓練科、衛生科 、總務科等單位主管兼任之。 (二)本會業務由技能訓練科為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