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2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接見暨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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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
 (一) 本所出所之前收容人,其出所時間未達半年,不得辦理接見。
 (二) 接見對像及次數之限制如下:
      1.受刑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接見次數依受刑人累進處遇分
        別為:
      (1) 第一級受刑人每日一次。
      (2) 第二級受刑人每三天一次。
      (3)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或二次。
      (4) 第四級受刑人 (含未編級受刑人) 每星期一次。
      2.受處分人:得與親友辦理接見,其最高次數如下:
      (1) 第一等受感訓處分人每日一次。
      (2) 第二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三次。
      (3) 第三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二次。
      (4) 第四等或未編等受感訓處分人每週接見一次。
 (三) 接見時間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遇有收容人家屬較多時得縮短其
      接見時間。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