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違規收容人,考核責任點數訂定標準如下: (一) 無簽處停止記分者責任點數為八十點。 (二) 簽處停止記分一月者,責任點數為一百二十點。 10 分。 (三) 簽處停止記分二月者,責任點數為一百六十點。 15 分以上。 每日依善行、內務、守紀等三項核給成績點數,每項成績最高為一點 ,最低為零點五。但行狀特優有具體事證者,各項可酌加零點三點, 「考核責任點數表」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