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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注意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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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獎賞:
      (1) 收容人經考評有左列之情形者,應給予獎賞:
          甲  連續三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一次。
          乙  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二次。
          丙  連續九個月以上未吸菸或戒菸者,增加接見三次。
          第一、二、三款所稱增加接見,自增加接見生效日起,三個月
          內為有效期限,逾期視同放棄。考評評名冊影印送接見室,以
          憑辦理,增加接見之收容人,由工場或舍房主管通知。
      (2) 收容人經考評連續三個月未吸菸或戒菸者次月份增給分數。
          甲  受刑人增給之分數三、四級為○‧四,一、二級為○‧五
              於總分項中核給。
          乙  受感訓處分獎賞得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三十九條二、三
              款辦理並於總分項中核給。
      (3) 收容人未吸菸或戒菸滿一年者,經工場或舍房主管列冊提考評
          小組會議,經考評小組考核通過後,發給獎狀。
      (4) 管教人員對收容人鼓勵戒菸有功者,得酌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