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資助旅費標準與範圍:
1.本 (監) 所收容人於刑期或感訓處分中止時或將屆滿中止前,由調
查分類科會同總務科保管股就其個案保管金及勞作金予以審核、出
所 (監) 時存款顯不足支付返鄉旅費者,始符申請資助之要件。
2.資助要件除前揭規定外,另視當時乘車別、路距、目的地等情況衡
酌,與申請個案經濟狀況金額或加計二成發給。
3.搭乘車別與種類:
(1) 出 (監) 所資助搭乘車別,以鐵路 (莒光號) 或同級公路客運車
輛為主,其因搭乘船或飛機者,除發生不可抗力之交通受阻且暫
時無法排除者,或居離島地區非搭乘船或飛機始可到達者為限。
(2) 離島地區得依所搭乘船或飛機票價加計二成發給前往搭乘地點及
到達港口、航空站再往目的地之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