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使用者有下列行為,情節重大者,報請議處。 (一) 使用超級者 (Super User) 權限。 (二) 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他使用者或節點。 (三) 洩露其使用密碼。 (四) 洩露工作上所接觸應保密之資料。 (五) 於網路上大量發送廣告信件,造成他使用者困擾或系統不堪負荷 。 (六) 於網路上散播不實言論或以惡意之言論或信件攻訐他人。 (七) 侵占他人智慧財產權,經告發者。 (八) 違反第十款,致本部內部網路外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