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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檔案管理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8
八、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文件,如有下列情形者,退還承辦單位補正,再重
    新辦理點收。
(一)案件或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二)歸檔文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記不符者。
(三)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
(四)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
(五)案件未依規定編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