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 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副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時,監獄應備妥欲研議之相關資料供委員參考,必要時並得 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會後並應將會議紀錄提供監務委員會討論,作 為辦理受刑人處遇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