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澎湖監獄查獲危險物品、違禁品獎懲參考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
3
三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記功一次或兩次: (個案處理)
 (一) 查獲大量香菸 50 包未滿或打火機 100  個以上者。
 (二) 查獲毒品,經送調查局檢驗,呈有陽性反應者。
 (三) 查獲鎮靜劑、迷幻藥 500  粒以上或現金新台幣貳萬元以上者。
 (四) 查獲重大危險之刀械,或通訊、攝影、電器器材者。
 (五) 查獲貴重之手錶、戒子、項鍊、有價證券等者。
    前項所列之個案,則依案情之具體事實簽請  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