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查扣之煙毒品,須先拍照後以部分透明之包裝袋妥為包裝,於封處加 封條密封,由被查獲人按指印及簽名,包裝袋上並應註明年月日、移 送機關、查緝機關、被查獲人姓名、煙毒名稱、毛重、承辦人姓名、 電話等項,於 24 小時內,填具獲案煙毒表,連同照片移送管轄司法 機關。同案專供製造或施用煙毒品之器具,應另行包裝,與煙毒品一 併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