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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士林看守所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物品實施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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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飲食類:
一  送入飲食以菜餚、水果…等食品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  為防止夾帶、藏匿違禁品而違犯紀律或有損收容人身體健康之虞,禁
    止寄入物品如左:
    1 各類食品罐頭、飲料、速食麵、麵包或未剝殼花生…等不易檢查、
      且易改裝食品不得送入。
    2 粉末食品及可沖泡性飲料,如水果粉末、咖啡、茶葉、奶粉、奶精
      、菊花、糖…等易夾帶藏匿、摻雜違禁品而不易檢查之飲食物品不
      得送入。
    3 涼拌食品:如生菜、泡菜、生魚片…等。
    4 腌漬或易腐食品:如香腸、臘肉、醬菜、豆腐乳…等,及標示不明
      食品不得寄入。
    5 送入水果檢查時加以切塊,西瓜、葡萄、香蕉、李、梅、鳳梨、楊
      桃及其他可作為釀酒或不易檢查之水果均不得寄入。
三  送入菜餚、水果等食品必須經過檢查,故送入前先自行剁碎或切片,
    並註明填寫食物的來源出處。
四  受觀察勒戒人不得送入飲食類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