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2:5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收容人親屬送入菜餚、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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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禁止送入之物品:
 (一) 食品類:罐頭、泡麵、茶葉、瓜子、糖果、糕餅、麵包、密餞、粽
      子、水餃、包子、丸子、玉米、炒蛋、壽司、口香糖、鼠肉、狗肉
      、蛇肉、涼拌沙拉食品、麵類食品、糯米製食品、滲酒食品、粉末
      封裝食品 (如奶粉、咖排、奶精等) 、食物上灑有不明粉末者,未
      去殼花生、螃蟹及未去頭蝦類、所有湯類、油炸類及飲料類等。
 (二) 水果類:葡萄、桃子、柿子、櫻桃、李子、龍眼、荔枝、楊桃、香
      蕉、甘蔗、枇杷、草莓、鳳梨、芒果青等。
 (三) 電器類:視聽器材、電器用品、錄音帶、錄影帶、CD唱片、唱片
      、耳機、喇叭、音箱、磁碟片、刮鬍刀具等。
 (四) 藥品類:參照本所收容人寄 (送) 入藥品辦法辦理。
 (五) 日用品類:泡茶用具、鞋類、化妝品、乳液、痱子粉、沐浴乳、洗
      髮精、洗衣粉、香皂 (透明香皂除外) 牙膏、牙粉、飾品、梳子、
      墨水、棉被、枕頭、手錶、皮帶、香火包、筆、衛生紙、非木製品
      佛珠、非塑膠製品口杯、鏡子及玻璃製物品等。
 (六) 危險物品及管制物品:利器、引火器、賭具、繩索、各類通訊器、
      香煙、檳榔、酒類。
 (七) 其他有妨害監所紀律之規定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違禁品、藥物
      、食品、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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