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執行機關(構)之執行成績優良者,各該檢察機關除得建請其主管機 關為適當之獎勵或補助外,並得選聘為其(團體)榮譽觀護人,並於 每年司法節予以公開表揚,表揚標準如後: (一)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三十名以上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二)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十五名以上未滿三十名者,由高等檢察署 予以表揚。 (三)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九名以上未滿十五名者,由各該地方檢察 署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