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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北看守所顧問聘任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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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顧問得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聘任之。
 (一) 曾任法務部矯正司司長、副司長者。
 (二) 曾任本所所長者。
 (三) 曾任本所副所長、秘書、科室主管五年以上對本所所務貢獻卓著者
      。
 (四) 研究法學、犯罪學、獄政學聲望崇隆,經驗豐富,堪資匡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