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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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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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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5
五、以言詞申訴之收容人,應由場舍主管將收容人不服本所之處分或其他 管理措施詳記於申訴簿,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之目的。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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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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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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