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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康樂室使用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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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
    (1) 本康樂室採自助操作方式,現場備有全套設備可供使用,但主機
        上鎖管制,嚴禁強行開啟調整,故意損壞應負責賠償修復,並追
        究行政責任。
    (2) 使用人必要時得先行協調管理人洽詢操作步驟。
    (3) 使用人應負責終場場地整理,外帶食品及垃圾應全部打包帶離,
        並將桌椅歸回原位,關閉電源。
    (4) 康樂室內,禁止吸煙、嚼食檳榔、酗酒喧嘩,行經行政大樓時,
        不可影響本所安寧。
    (5) 使用人應向管理人或值日官登記領取鑰匙,唱畢繳回。值日官應
        查看康樂室使用情形,並作必要之督導,申請人於場地回復原狀
        後方可離開。
    (6) 違反本要點者得由值日官依情節簽請議處,或停止使用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