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愛滋病收容人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 入監篩檢
(一) 為確實掌握收容人健康情形,對新收入所 (監) 者,應即實施健康
檢查,並洽請花蓮市衛生所每月派員至所實施收容人「性傳染病血
清免疫檢驗」。
(二) 凡檢驗結果 (或經醫師診斷) 呈陽性反應之疑似傳染病病症 (如愛
滋病、梅毒、淋病等) 之收容人,應隨即對該收容人再次採集檢體
送花蓮縣衛生局複驗,同時將其配住隔離舍予以隔離保護。
(三) 將檢體送至醫療檢驗機關檢驗之同時,應聯繫該檢驗單位將檢驗結
果儘速以電話告知,以確認收容人有無罹患該病症,並做預防措施
。
(四) 對從事服務業或HIV高危險群收容人,應由醫學專業人士輔導他
們,使收容人確實明知有關陽性和陰性反應之結果,並在生活行為
上避免傳染給別人。
二 防治宣導
(一) 邀請花蓮市衛生所人員來所,施以收容人衛生教育 (如加強宣導愛
滋病及性傳染病之防治、發給宣導手冊等) ,要求注意個人行為,
並對其身心情況隨時給予關懷;同時洽請本地衛生主管機關派員協
助及提供醫療 (事) 服務 (即針對該收容人給予特殊個案衛教) ,
並對戒護管教人員衛生教育宣導,以預防傳染病發生。
(二) 提供收容人及管理人員相關教育訓練,如:HIV病毒的成因、傳
播的媒介、預防及如何照護愛滋病收容人等訓練,以消除管理人員
不應有的恐懼感。
(三) 財團法人私立門諾會醫院已獲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指定為花蓮地區協
助該等收容人就醫之醫療院所,本所可向該院商借或索取愛滋病宣
導影片及手冊,俾便落實執行預防愛滋病宣導與教育工作。
(四) 在新收之後儘快施以收容人衛教,瞭解HIV病毒之成因、傳染的
媒介、如何防止傳染的方法等相關資訊,並明訂出收容人清楚的教
育程序。
三 戒護管理
(一) 共同注意事項:
1 世界衛生組織一九九三年即強調愛滋病收容人應和一般人享有相
同的醫療照顧,其健康資料應受嚴格保密。
2 擬訂「管理愛滋病收容人應行注意事項」,供管理人員管理依據
,要求管理時避免產生武斷的決策。
3 管理人員管理時須做到本所的責任、管理人員所關心的事和受感
染者合法權益的保障等三方面平衡考量。
4 提供管理人員充分資訊,以協助其施行適當、有效率及人性化的
管理。
5 管理同仁應認清在監督HIV感染者時,應有的工作道德及倫理
尊重。
6 因為愛滋病病菌並不會經由空氣傳染,或透過日常的接觸行為而
傳染,所以,呈HIV陽性反應之收容人,按理能依照他們年齡
、級別、刑期等,在其他收容人居住的環境下受共同的管理。
而經診斷為愛滋病患的收容人,也可以在自我權益的考量下,經
過治療醫師的允許,而要求隔離監禁。
7 愛滋病收容人因其兼具病患身份,於管理時應注意其自尊,用心
關懷,對其需求,應依法妥慎處理,在生活上儘量給予照顧,讓
其安心服刑與接受治療。
8 隱私保密可以預防歧視的情事發生,同時也能鼓勵收容人自動前
來接受輔導、檢驗和治療,應要求管理人員明瞭保護收容人醫療
資料隱私之重要性。
9 接觸醫療資料的管理人員,在醫學資料上應負保密責任,收容人
的HIV抗體報告是非常隱私的,一旦公開會造成困窘和歧視待
遇,因此,管理員或葯劑生在取得和公開這些資料時,帶有某種
程度的責任,包括:不適當公佈檢驗結果而侵犯隱私、對保管機
密資料處置失當、或故意令患者受主管或同事之困擾和嘲笑而導
致情緒上的痛苦。
10 對有病徵收容人之醫療上的隔離,因醫務隔離能提供比一般居住
環境較嚴密的觀察,同時也能大量減低其導致死亡的不明確隨機
感染。
當矯正機構採用醫療隔離時,對收容人之照料應保證做到:
(1) 保障他們合法權益。
(2) 接受適當的醫療方法。
(3) 不能有被隔離的感覺。
(4) 不能非法限制他們的活動。
11 若不慎接觸愛滋病收容人之血液或體液時,皮膚與手應用消毒水
洗滌乾淨;若被其血液或體液污染時,應請教專家是否要服用雞
尾酒抗病毒葯物,並於第六、第十二、第二十四、第四十八週時
定期作愛滋病毒檢驗檢查,在觀察期間,並應避免無保護措施之
性交與捐血。
12 法務部自八十七年起已編列給付感染愛滋病收容人醫療藥品及定
期檢驗費用之經費,並持續實施中,本所檢具原始收據黏貼憑證
報部申請補助。
(二) 生活作息
1 基於整體戒護安全之考量,對上揭收容人 (疑似傳染病之病患及
傳染病患者) 之生活作息均與一般收容人一樣享有相同之處遇,
如:應有相同之抽菸、運動時間 (每日至少三十分鐘) ,均可正
常接見、接受同樣之教誨與輔導等。
2 因其病因特殊易造成其它收容人恐慌,故採隔離監禁時,應置於
房內有裝設二十四小時監視錄影系統舍房內監控。
3 隔離舍房應有良好通風設備及明亮光線,且需定期消毒以防病菌
滋生,感染疾病。
4 為加強對愛滋病收容人之管理與照顧,將購置紫外線殺菌燈加強
消毒,以強化環境衛生與防護。
5 舍房之安全檢查仍應依規定辦理,惟檢查人員應配戴塑膠手套以
為保護。
(三) 飲食及個人衛生
1 應保持高標準膳食衛生要求,藉以防止細菌的滋長,以免造成其
它人免疫系統被侵害,故炊場主管應嚴加控制,務必準備食物時
防止食物及器皿受到污染。
2 某些食物,特別是未經高溫殺菌的牛奶或奶製品,不能提供給H
IV病毒感染者,因奶品跟沙門氏桿菌有關連,有感染的人無法
吸收消化,一些不能剝皮和烹調的食物應避免食用。
3 愛滋病收容人應備有個人專用餐具,不能與他人共用以重衛生,
餐具每週可用高溫熱水消毒。
4 炊場指定專責雜役負責三餐飯菜送入,其飯菜殘渣及垃圾均須用
塑膠袋裝好,每日清理後,有本所垃圾清運外送。
5 個人衛浴物品,例如剃刀或牙刷,可能會被血液污染,這些物品
應分發給收容人個人保管,避免共用的情形出現,並經常提醒患
者注意個人衛生。
6 當HIV感染者從傷口排出液體或無法控制排泄時,衣物清洗應
特別注意,如患者無法自理時送洗的衣服應存放在特別標示的塑
膠袋中送洗或毀棄更新。
7 若收容人身體有傷口,應請醫護人員包紮妥適不讓傷口外露,避
免藉其血液傳染他人。
(四) 接見及運動
1 接見方式採取一般接見,接見後話筒由接見主管持酒精消毒,不
須單獨接見,惟接見主管應提高警覺,防止意外事故。
2 鼓勵家屬接見,因收容人隔離監禁有被孤立之感,家屬之接見能
撫慰其心靈,支持其求生意志,故由內勤管理人員電話通知,促
家屬常來會客。
3 每日安排三十分鐘運動時間,以舒展患者身心,戒護運動時,戒
護主管不應有排斥心態,惟應保持警覺,防止受到侵犯或其它事
故發生。
(五) 輔導
1 愛滋病收容人應安排專業人士給予心理輔導,同時,各級幹部應
對HIV感染者或高危險群感染收容人,施以生活及心理輔導,
協助患者能適應監所環境,穩定其情緒,安心服刑。
2 對未確定感染愛滋病之收容人,管教人員應注意其情緒、身心狀
況之變化並隨時加以安撫、勸慰,以疏導其情緒,並作書面紀錄
。
3 對檢驗結果經確認為愛滋病感染者,除即依「HIV個案管理方
案」配合衛生醫護人員處理外,基於戒護層面考量,隔離處遇,
並由專業醫療人員、心輔人員給予適當之醫療與輔導,並作書面
紀錄。
4 安排宗教人士輔導,藉宗教信仰讓患者心靈有所寄託。
5 各級幹部應袪除排斥心態,不定時予以個別教誨,關心其生活狀
況,鼓勵勇敢面對困境。
(六) 違規處理
1 愛滋病收容人之情緒因生、心理因素影響致有不服管教之情事發
生,原則上儘量以勸導方式處理,如無法改善時,再依所規懲處
。
2 管理人員處理愛滋病收容人違規事件時,應注意個人安全,避免
受到攻擊或傷害。
3 如愛滋病收容人有暴行或自傷行為時,管理人員應速著全套消防
衣,戴全覆式安全帽並攜帶電擊棒、手梏等裝備前往處理,以免
受感染。
(七) 出監安置
1 愛滋病收容人刑滿或釋放離開本所時,應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八十
七條的規定,通知收容人家屬及其居住地或戶籍地衛生、警察機
關。
2 愛滋病收容人如有家人支持者,出所時應通知花蓮縣衛生局列管
,並通知家人至本所帶回該收容人。
3 愛滋病收容人如無家人支持者,出所時除通知花蓮縣衛生局列管
外,並協調相關單位或宗教及慈善團體,能否給予該收容人必要
支援,以免出所後居無定所,以致傳播病源,造成社會傷害。
四 醫療管理:
(一) 定期服藥:病患應配合醫師開立之處方,每日定時服藥,管理人員
應注意其是否有確實服藥或拒絕吞食、藏藥等情形發生。
(二) 定期看診、抽血:配合愛滋病收容人治療療程,定期外醫看診及抽
血檢驗,追蹤其是否有惡化現象。
(三) 注意外觀變化:管理人員每日應注意其身體及外觀變化,主動詢問
,稍有異樣應即報告並妥予處理,若有感染發燒等現象,應立刻送
醫治療。
(四) 增加專業知識:衛生課及戒護課管理人員均應瞭解愛滋病收容人之
病因、病理、病程,並聘請醫護人員至所實施衛教課程及對收容人
施以正確衛理常識,以安囚情。
(五) 聯繫指定醫院及看診:應與指定之門諾會醫院聯繫,要求指派人員
至所實施個案輔導或病況瞭解,亦定期或不定期戒護門諾醫院接受
治療或領葯。
五 愛滋病收容人死亡應注意事項
(一) 一般注意事項:愛滋病收容人死亡,一般注意事項參照九十年十月
十二日本所訂定之「戒護外醫、住院應行注意事項」之五,外醫收
容人死亡通知相驗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 特別注意事項:
1 收容人之遺物整理,於取得家屬同意後,儘量以火化為原則,避
免病媒傳染,對於原舍房之整理,應採消毒方式,徹底清理,整
理及消毒人員,應穿著長袖衣物,戴口罩侑帽子,謹慎消毒處理
。
2 如收容人暴斃於本所時,搬運屍體者應穿隔離衣,戴用後即丟之
手套,對於收容人頭部、手腕部位分別繫上「請當心感染」之警
示卡,提醒搬運者提高警覺。
3 處理屍體後,須以含消毒成分之洗手劑清洗雙手,不得於隔離舍
房附近飲食。
4 收容人如為外籍人士,儘量與其在台親人聯繫,如無親人,應通
知該國在台大使館或辦事處協助處理善後。
六 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收容人HIV個案管理方案
(一) 個案報告:
1 衛生單位篩檢發現個案:
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應以密件方式層報上級衛生單位並函
知該監、院、所。
2 各監、院、所自行發現個案:
監、院、所應以密件方式通知當地衛生局確認,並由該衛生局層
報上級衛生單位。
(二) 個案訪查:
1 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人員應會同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配
合該監、院、所衛生科人員,前往該監、院、所訪查個案。
2 個案訪查內容應包括個案資料調查、心理輔導、衛生教育、臨床
診視及處置。
3 衛生局人員應提供各監、院、所有關防範愛滋病措施之資料。各
監、院、所人員應加強管理個案日常活動避免發生同性戀性交、
共同針器等高危險行為,並應安排個案定期接受診治等。個案經
醫師認有就醫之必要者,衛生局應協助該監、院、所將個案轉送
衛生署指定醫院診治,其住院期間之戒護工作由監所負責。
(三) 追蹤管理:
1 衛生局人員及衛生署指定醫院醫師應定期 (每三個月) 及不定期
前往各監、院、所訪視個案,並作適當處置。
2 個案刑滿或假釋出獄前,各監、院、所應事先通知當地衛生局先
行個別輔導,當地衛生局並須協助個案出獄後繼續診治事宜。
3 個案出獄後,由各監、院、所所在地衛生局轉入個案居住地衛生
局,繼續辦理追蹤管理事宜。
(四) 醫療費用:
有關各監、院、所收容人HIV個案之定期檢查及醫療費用,依據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