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29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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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7
七 承辦人員對於擬傳真之公文,應於公文原稿適當位置註明,並依規定 程序陳核、繕校、盞用印信、發文登記後始得傳真。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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