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2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花蓮看守所傳真機管理與公文傳真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2
二  對於設有傳真機之課室,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及辦理公文傳真作業。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