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政風室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件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5
五  陳情請願事件之通報:
 (一) 一般陳情請願事件:
      遇有一般單純、平和之陳情請願事件時,除陳報典獄長 (召集人)
      及協調相關科室處理外,並按月填註統計表,陳報法務部政風司。
 (二) 重大規模、圍堵抗爭、暴力衝突或違反「集會遊行法」之陳情請願
      事件時,除立即陳報典獄長 (召集人) 及相關科室或治安機關協助
      處理外,至遲於一小時內,應以電話速報及以通報表簡述事故發生
      之原因及處理情形,並按月填註統計表之「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
      願事件簡述」欄中填註,陳報法務部政風司。
 (三) 陳報陳情請願預警資料:
      1 一般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五點之 (一) 之一般陳情請
        願事件通報程序辦理。
      2 重大陳情請願預警資料:依本要點第五點之 (二) 之重大陳情請
        願事件通報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