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 調離職人員應於「調、離職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借住之宿舍
回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交還時,除
經報請准予借用或延期者外,本監即依本要點規定及宿舍借用契
約、公證書等規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 受撤職、免職或解僱人員應於撤職、免職或解僱生效日起一月內
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 資遣人員應於資遣生效日起三個月內,比照前兩款規定辦理之。
(四) 奉准退休人員應在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遷出;惟於民國七十二
年四月廿九日「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配住,而於修正後退休之
人員,其所配住宿舍係修正前規則所定之「眷屬宿舍」者,應依
照有關法令及契約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