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7.03 20:4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08 日
第 6 條
執行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時,如發現有危害國家安全情事者,應將相關資料
移送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