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5:28
現在位置: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31 條
法院、檢察機關為使用電子監督設備執行監督,得建置相應之通訊監察線 上查核系統。 依本法第七條所為之通訊監察,其監督除由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派 員為之外,亦得由高等法院專責法官會同監督。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1
歷史法條
3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