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5:4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第 22 條
為監督執行機關執行情形,司法院於必要時,得提出需求,由電信事業設
置能立即自動傳輸行動電信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之設備,即時將有關
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全部行動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以專線或其他保
密方式,傳輸至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行動以外電信有關前項通訊監察上線及下線資訊,電信事業應即時以專線
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台灣高等法院通訊監察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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