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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9 條
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工作人員如下:
一、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從事秘密情報蒐集活動或其他秘密情報活
    動,而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教唆或幫助他人為之者。
二、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從事破壞行為或國際或跨境恐怖活動,或
    教唆或幫助他人為之者。
三、擔任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之官員或受僱人或國際恐怖組織之成員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