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51
現在位置: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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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5 條
明知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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