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2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0 條
前條之損害賠償總額,按其監察通訊日數,以每一受監察人每日新臺幣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
此限。
前項監察通訊日數不明者,以三十日計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