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21
現在位置: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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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0 條
前條之損害賠償總額,按其監察通訊日數,以每一受監察人每日新臺幣一 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 此限。 前項監察通訊日數不明者,以三十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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