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各公營事業機構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作業,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 理。其相當簡任、薦任、委任官等,依據考試院訂定之「行政、教 育及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對照表」採計, 該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