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票選作業採親自投票或通信投票等方式,各受指定之政風機關 (構) ,可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劃辦理,惟選票格式應參照法務部統一規定製 作。各選舉區應於每年六月十日前將該區委員候選人名單報送法務部 辦理第二階段選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