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務員依本方案規定將他人餽贈之財物送交政風機構處理,政風機構 除應簽報並登錄 (格式如附件二) 建檔外,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其可作為犯罪證據,依法定程序處理。 (二) 前款以外之情形,應取據發還原所有人;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 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申 請發還,以其物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