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採購程序如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者,監辦人員應適時提出意見,其採 納與否,係主持人或主驗人及機關首長權責,監辦人員不得介入或干 預。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不接受監辦人員所提意見者,應納入 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 人不接受上級機關監辦人員意見者,應陳報上級機關核准。 有關採購程序有明顯違法之虞,經建議並納入紀錄,仍不為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採納時,得視情節係屬一般或重大案件,依「政風查處 工作手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