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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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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5
五、政風機構因業務需要為採購之需求或使用單位者,有關底價訂定,應 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且採購 案之承辦人員不得為該採購案之監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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