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14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14 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三、受理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者,由該選舉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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